总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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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组织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省社会组织总会(英文名:HuBei Province Federa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HBPFSO),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发展、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及研究的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和团结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和研究的专家、学者,树立“创建湖北社会组织建设新模式、创新湖北社会管理新模式”两个理念,积极为我省社会组织的建设创环境、谋规划、求发展;通过全面实施各类社会组织的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使我省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成为党委政府的得力助手,为湖北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大型学术报告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报活动计划,省清理和规范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115号楚民大厦9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扩大社会组织的社会影响。

(二)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引导、推动社会组织参与招商引资、结构调整、产业转移等经济活动,参与社会救助、救灾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活动,参与政府决策、社会服务、维护稳定等政治文化活动。

(三)承接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评比表彰工作。承担政府和业务主管单位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制定同类社会组织行为规范和自律准则,推动各会员单位自律与互律,提高社会组织社会公信力,维护社会组织形象。

(五)为各会员单位提供信息、咨询、会议承办、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举办展览、推介新技术新产品、组织国内交流和出国(境)考察服务。

(六)建立与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渠道,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将调研成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争取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有关扶持社会组织发展政策。

(八)开展各类人才业务培训,组织举办人才招聘会,为各社会组织培养和选聘人才,提高各类社会组织管理和服务本行业的能力和水平。

(九)设立社会组织发展基金,扶持并资助社会组织,引导和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十)创办刊物与网站,为会员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交流、经验介绍、宣传自我的平台。

(十一)支持各会员组织建立党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社会组织发展方向和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专家、学者。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六)获取本会提供的法律、信息、咨询和推荐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公共服务项目等服务的优先权;

(七)获得社会组织发展基金的扶持与资助的优先权;

(八)参加本会组织的调研、研讨和国内交流、出国(境)考察等各项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单位)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会长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数的1/3。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需向社会公开并报告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通过劳务派遣方式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完成本会宗旨或分立、合并的,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多数会员退会自行解散的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注销登记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3718日二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