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和《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组织建功先行区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鄂民政发〔2023〕13号)精神,决定开展2023年度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一)2020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或评估等级过期的,申请重新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连续参加2021、2022年度检查或年报的;
2.2021、2022年度检查结论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21、2022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21年至今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出现不予评估情形的,或者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取消其评估资格。社会组织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过期的,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三、评估等级及时效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颁发证书和牌匾。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报。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请按类别填写评估申报书(见附件)。
(二)资格审查。省民政厅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三)现场评估。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在省民政厅监督下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四)等级评定。省民政厅组织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五、相关事项
(一)社会组织评估是衡量社会组织质量高低的重要标尺,也是加强社会组织监督管理的有力抓手。请各业务主管单位高度重视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广泛宣传、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所属社会组织参加评估,提升省级3A以上社会组织覆盖率。符合评估条件的各全省性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参加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通知要求,对照评估指标,认真准备评估材料,积极做好参评工作。
(二)具体评估标准以2022年修订版为准。
(三)社会组织评估申报书请于2023年7月31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hbssgj@qq.com。电子邮件发送标准:标题采用“社会组织名称+评估申报”格式,评估申报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后以PDF格式发送。未按标准发送的,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卢志诚,027-506575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