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全省各社会组织:
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充分展示社会组织公益属性,彰显社会组织时代价值,更广泛地引导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等国家战略,省民政厅决定开展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暨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发挥特色优势、培育知名品牌、服务中心大局”的工作理念,在全省范围内积极创建一批、深入挖掘一批、集中发布一批、广泛宣传一批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踊跃助力乡村振兴,主动参与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社会组织品牌,持续激励引导广大社会组织主动履行公益责任,在我省建设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中奋发有为、作出贡献。
二、品牌内容
(一)围绕国家战略创建。支持社会组织围绕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援藏援疆、疫情防控、创新驱动发展、区域协调发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国家战略提供专业服务,创建具有广泛影响的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
(二)围绕业务范围创建。支持社会组织聚焦主业,围绕社会需求和行业需求,依据章程、业务范围和自身专长优势,开展专业化、差异化、个性化特色服务,创建让群众信赖的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
(三)围绕群众需求创建。支持社会组织围绕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参与以社会救助、慈善事业为重点的基本民生保障,参与以“一老一小”为重点的基本社会服务,参与助老、助孤、助残等公益事业,创建群众拥护的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
(四)围绕基层治理创建。支持社会组织围绕扩大公众参与、推动民主协商、化解社会矛盾等,积极参与社区治理、提供社区服务、培育社区文化、开展社区协商、化解社区矛盾、促进社区和谐,创建群众认同的社会组织公益服务品牌。
三、创建标准
(一)品牌名称。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社会组织特色,概括要准确、清晰、简短、明了,易懂易记。
(二)辐射范围。服务会员的公益品牌,受益范围应涵盖全体会员;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公益品牌,受益范围应涵盖两个县级行政区域以上;助力乡村振兴的公益品牌,应涵盖两个以上重点帮扶县(市、区),其他公益品牌,视情而定。
(三)可持续性。公益品牌实施应有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具体措施,持续5年以上。应有稳定的经费保障,丰富的创建活动载体。会员(单位)踊跃参与,群众积极支持。
(四)社会影响。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作用发挥好,社会满意度较高,具有示范导向和辐射带动作用,在全体会员或所在行政区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四、品牌发布
按照分级登记、分级负责的原则和下列程序,定期不定期发布本级社会组织公益品牌。
(一)自主申报。全省各社会组织对照创建标准,按自愿原则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暨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申报表》(文末下载)和2000字品牌介绍(纸质版一式5份,并附电子版)。
(二)资格审核。登记管理机关受理申请后,从等级评估委员中明确3人组建审核小组,采取调阅资料、现场核查、走访问询、调研座谈等方式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发布的意见。
(三)品牌公示。对审核通过、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公益品牌,在本级民政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研究确定。对公示无异议的,提出社会组织公益品牌名单,并按办文程序报批。
(五)品牌发布。可通过新闻发布会、主流媒体、民政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介,发布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暨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
(六)品牌备案。各地民政部门对外发布的社会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暨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报湖北省民政厅备案。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公益品牌创建发布工作,并以此为契机,鼓励社会组织在为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树立新形象,展现新担当,干出新作为。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要对申报的公益品牌严格把关,真正把优质的公益品牌选出来、推出去。各社会组织要积极参与,踊跃报名,持续提高自身影响力。
(二)注重创建实效。创建品牌活动的过程是各社会组织自身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各社会组织要认真领会品牌的内涵,并结合自身工作任务,扎扎实实地开展创建发布活动,提高创建水平和发布质量,做到宁缺毋滥。
(三)强化宣传引导。全省各社会组织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网站平台、报刊杂志、新闻媒体等各种载体,宣传创建社会组织品牌的重要意义、经验做法和主要成效,切实扩大社会组织公益品牌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示范引导更多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履行公益责任,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湖北省民政厅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