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民发〔2021〕63号)要求,省民政厅决定自2021年8月上旬至12月5日,开展全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全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8月6日
全省“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依法治国、法治湖北建设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根据民政部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统一部署,现决定自2021年8月上旬至12月5日,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僵尸型”社会组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对全省社会组织进行一次深度检查,清除一批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整改一批内部混乱的社会组织,激活一批效能不高的社会组织,进一步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防范化解社会组织风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走好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二、整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本次整治范围:
(一)连续未参加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的社会组织;
(二)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
(三)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未按照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对外开展业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通过登记的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社会组织。
三、主要措施
(一)撤销登记。对存在撤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撤销登记。
(二)吊销登记证书。对存在吊销登记证书情形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吊销登记证书。
(三)注销登记。对符合注销登记情形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并指导社会组织成立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后,按法定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清算。
(四)限期整改。对可以通过整改激活的社会组织,协调业务主管单位等相关部门指导社会组织提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包括改正、重整、合并、更名等方式),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明确的整改期限和责任人等。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其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指导社会组织提出整改方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8月上中旬)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本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做好工作部署。
(二)摸底自查阶段(8月中下旬)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结合2019年度、2020年度检查(年报),对社会组织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整治社会组织名单,逐个明确整治措施、步骤和时限。
(三)集中整治阶段(9月-11月)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类进行整治,涉及社会组织限期整改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督促指导完成整改;涉及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注销登记的,业务主管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履职后,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启动相应程序办理。
(四)工作总结阶段(12月5日前)
12月5日前,各市州民政部门总结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整治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包括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实效、经验做法、困难和问题、意见建议等,有实例、有数字、有亮点),报送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对需要进一步整治的,按照情形分类向社会公布名单,推进整治工作纳入常态化。对存在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情形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提升政治站位,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化责任担当,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治工作,由厅社管处负责;全省性基金会的整改由厅慈善社工处和社管处共同负责,慈善社工处负责摸底排查和责令整改工作,需要对基金会作出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限期停止活动、警告等行政处罚和注销登记的,由厅慈善社工处提出初步意见,转交厅社管处办理。
(二)依法稳妥推进。此次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做到措施有力、方法务实,稳妥推进、风险可控,积极引导无效、低效社会组织依法有序退出,提高社会组织整改、出清的质量和效率。
(三)强化沟通协调。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联系,及时沟通协调整治工作中的各项事宜;对于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和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商会,必要时征求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意见,争取工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市州民政部门每两周将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省厅社管处(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四)形成长效机制。各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有利于整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建立“僵尸型”社会组织的预防、监管和执法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