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规定,现将2021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8年12月31日前在省民政厅登记成立,未参加过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3年或评估等级过期的,申请重新评估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2019、2020年度检查或年报的;
2.2019、2020年度检查结论有一次不合格的;
3.2019、2020年度检查结论均为基本合格的;
4.2019-2020年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5.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6.社会组织党组织应建未建的;
7.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四)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出现不予评估情形的,或者发生与宗旨严重背离的事件,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过期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二、评估内容及标准
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
三、评估等级及时效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由省民政厅颁发证书和牌匾。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5年。
四、评估程序
(一)评估申报。自愿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按类别填写评估申报书(见附件),于2021年3月30日前报送电子版和纸质版。其中: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将纸质版报送省民政厅205室(联系电话027-50657566),电子版发送至1269913120@qq.com;基金会将纸质版报送省民政厅902室(联系电话027-87448202)。电子版发送至1332957958@qq.com。电子邮件标题格式“社会组织名称+评估申报书”,申报材料采用附件形式发送。
(二)参评准备。参评社会组织须在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2020年度社会组织年检或年报,并按照评估要求认真准备材料。
(三)资格审查。省民政厅对申报的社会组织参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现场评估。第三方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在省民政厅监督下进行现场评估,提出初评意见。
(五)等级评定。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对第三方机构提出的初评意见进行终评,确定评估等级并公示、公告。
附件:评估申报材料下载(文末下载)
湖北省民政厅
2021年1月28日